UL 60335-2-67,第 2 版,2021 年 6 月 4 日
- UL 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 标准- 安全 - 第 2-67 部分:商用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用于商业室内或室外用途的动力地板处理机,用于以下应用:
- 擦洗,
- 湿式或干式拾取,
- 抛光和干式抛光,
- 应用蜡、密封产品和粉末基清洁剂,
- 洗发
- 剥离,
用人造表面打磨和打磨地板。
它们的清洁运动比线性运动更横向或周期性。
注 101 相比之下,IEC 60335-2-72 涵盖的机器的清洁运动比横向或周期性更线性。
注 102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机器。以下列表虽然不全面,但指出了范围内的位置:
– 公共使用区域,如酒店、学校、医院;
– 工业场所,例如工厂和制造车间;
– 零售店,例如商店和超市;
– 营业场所,例如办公室和银行;
– 除了正常的家务用途之外的所有用途。
他们没有配备牵引驱动器。涵盖以下动力系统:
– 内燃机,
– 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250 V 和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为 480 V 的电源供电电机,
– 电池供电的电机。
电池供电的机器可能配备内置电池充电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家用吸尘器和吸水清洁器具(IEC 60335-2-2);
– 家用地板处理设备(IEC 60335-2-10);
– 用于商业用途的喷雾萃取机(IEC 60335-2-68);
– 用于商业用途的干湿真空吸尘器,包括电动刷(IEC 60335-2-69);
– 用于商业用途的带或不带牵引驱动的地板处理机(IEC 60335-2-72);
– 手持和便携式电动工具(IEC 60745 系列、IEC 61029 系列、IEC 62841);
– 设计用于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灰尘、蒸汽或气体)的机器;
– 设计用于拾取危险粉尘(如 IEC 60335-2-69 中定义)、易燃物质或发光颗粒的机器;
– 设计用于车辆或船舶或飞机上的机器。
注 103 请注意,在许多国家,国家卫生当局、负责保护劳工的国家当局、国家供水当局和类似当局可以规定对所涵盖设备的安全使用的附加要求。 .
1DV.1 DE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条,将注释 102 之后的段落和虚线列表替换为以下内容:
它们没有配备牵引驱动器。它们包括以下能源或电力系统,或它们的组合:
– 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250 V,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480 V;
– 内燃机;
– 提供 150 V 或更低电压的电池;
– 双层(超)电容器;
- 燃料电池。
不包括同时使用电池和电源的能源或电力系统。
1DV.2 DE 将第 2 部分第 1 条“本标准不适用于”下的前 6 个虚线项修改如下:
– 个虚线项:用 CSA C22.2 No. 243 代替 IEC 60335-2-2 / UL 1017
– 第二个虚线项目:将 IEC 60335-2-10 替换为 CAN/CSA-E60335-2-10 / 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第三个虚线项目:将 IEC 60335-2-68 替换为 CSA C22.2 No. 60335-2-68 /CSA C22.2 No. 10 / UL 561
– 第四个虚线项目:将 IEC 60335-2-69 替换为 CSA C22.2 No. 60335-2-69 / 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第五条虚线:将 IEC 60335-2-72 替换为 CSA C22.2 No. 60335-2-72 / UL 60335-2-72
– 第六条虚线:将 IEC 60745 替换为 CSA C22.2 No. 60745 / UL 60745 和 IEC 61029 与 CAN/CSA-C22.2 No. 61029/ CAN/CSA-C22.2 No. 62841 / UL 62841